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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许可使用的期限

随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推广使用,企业使用专用标志的积极在提高,有个问题就出来了:专用标志许可使用的期限怎么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怎么许可使用当然是以官方的规定为准。

1、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使用者可向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质检机构报总局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取消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到期不申请的,有效期至届满为止。

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有效期是5年,期满需要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核。

2、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没有许可使用期限的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四条: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合法使用人必须是取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人,按照商标法规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必须备案,许可使用合同一般都会有许可使用的期限。那么这个许可使用的期限必将影响专用标志的使用期限。

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约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的许可使用期限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也就是说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名称要一起使用。怎么申请使用?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使用人直接向证书持有人申请即可。

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许可使用的期限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4、“红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原质检和原工商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废除,推出了自己的新标,业内称为“红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没有就专用标志的许可使用期限作为规定,只是沿用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一些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的情形。

那么,没有规定时间是不是可以认为随意约定许可使用期限呢?

NO、NO,现在这个问题也在困扰审核机关,企业在申请使用“红标”的时候,会遇到这种困扰,影响“红标”的审批时间,所以企业要有心理准备。我们一起期望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绿标”没有这个问题,依然由申请人和证书持有人协商约定即可。

来源:都市农院农业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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