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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新百伦公司与新平衡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篇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新百伦公司与新平衡公司等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苏05民初537号

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2190号


新百伦公司与新平衡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00:00/05:11话题



裁判要旨


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及酌定参考因素,并详细说明计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据。如果侵权人仅作简单否认而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有力反驳,可以根据诉辩意见及现有证据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故意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搏斯达克公司)、王敬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新百伦公司)

 

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在美国注册成立,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之一。经过多年努力,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已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New 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新平衡公司亦系涉案“图片”“NEW BALANCE”商标的权利人。新平衡公司授权新百伦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图片”“NEW BALANCE”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并对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被许可标识享有权利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2014年,郑朝忠在美国成立“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中文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深圳新平衡公司(系郑朝忠个人独资公司)大量生产带有“图片”标识的运动鞋,并通过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微博、微信、淘宝以及遍布全国各地的数百家专卖店等渠道推广、销售。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简称新钮佰伦鞋厂)是郑朝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在阿里巴巴旺铺推广和销售被控侵权运动鞋,对外宣称其为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生产厂家,并将其阿里巴巴旺铺链接到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搏斯达克公司是郑朝忠实际控制并经营的鞋产品制造商,负责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研发和生产。

 

被控侵权运动鞋不仅使用了与新平衡公司“图片”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图片”商标,且擅自使用了New Balance运动鞋中最具识别性的鞋两侧使用“N”字母这一装潢;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其官网登载有大量关于New Balance运动鞋的文章,并将文章中的“New Balance”文字链接到推广被控侵权商品的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及其分销商还冒用New Balance运动鞋的荣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等。新百伦中国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等。

 

法院判决: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王敬印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王敬印立即停止擅自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共同赔偿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王敬印赔偿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对王敬印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一“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的后续实体处理案件。本案精细化裁判确定赔偿额,并依法妥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效果较好,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在精细化裁判方面,法院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一是根据深圳新平衡公司公开的宣传资料,如微博、微信平台发布图文报道的门店数量、覆盖范围等,结合相关公证证据以及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等证据,确定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二是运用市场分析,新百伦中国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利润率比较,涉案商品贡献率的认定等方法,并考虑侵权为业的因素,确定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利润率,并据此计算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额。

 

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法院考虑到被告部分店铺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多次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特别是对一审法院下达的禁令拒不履行,继续实施禁令所禁止的行为,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以侵权为业,主观故意明显,对新平衡公司、新百伦中国公司商誉损害极大等因素,全额支持了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包括全额弥补权利人80万元的合理开支,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故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本案入选“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CIP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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