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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 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利权无效。 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 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对专利行政部门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