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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59034号“BAIWEIYINGBO” 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百威英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BAIWEIYINGBO.jpg

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黄酒;鸡尾酒;烈酒(饮料);蒸馏饮料。”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百威英博” “百威” “BAI WEI” “BUDWEISER”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蓄意摹仿异议人引证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BUDWEISER”和“百威”商标的摹仿和抄袭。“百威英博”是异议人所属集团的企业名称简称及中文商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并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IWEIYINGBO”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0680号“百威”、第7012287号“百威英博”、第7513823号 “BAIWEI”、第934076号“BUDWEISER”、第9751527号“百威皇者风范BUDWEISER”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百威”“百威英博”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鉴于被异议人商号显著部分为“百威英博”,被异议商标文字“BAIWEIYINGBO”易被消费者识别为与汉字 “百威英博”对应的汉语拼音。因此,该商标如予注册,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百威英博”建立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26359034号“BAIWEIYINGBO”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按照通常的审查标准,被异议商标为纯字母商标,虽可识别为“百威英博”的汉语拼音,但对应关系并不唯一,因此一般二者不判为近似商标。然而,具体到本案,由于被异议人的企业商号显著部分为“百威英博”,一般消费者在识别此类仅由字母构成并与企业商号汉语拼音相同的商标时,习惯上会将其与企业商号建立联系,因此,该商标字母组合易被消费者对应识别为“百威英博”的汉语拼音。同时,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了大量在先宣传使用证据,可证明其“百威英博”商标以及其多家以“百威英博”为商号显著部分的关联公司已在我国啤酒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综合考虑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被异议人企业商号与被异议商标在呼叫上的一致性,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百威英博”商标如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综合评述

商标相同近似问题在异议案件类型中最为常见,审查员对于近似标准的把握一般以《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为主要参考。异议部门与初审部门虽然参考的工具书相同,但在实践中对于近似标准的把握也会有所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初审程序仅是单纯地就双方商标本身进行比对,而异议程序中,审查员需要在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调查核实的其他信息中发现一些隐藏在商标背后的细节,综合考量双方商标的知名度、独创性、实际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使做出的结论更加公平公正,以禁止混淆误认作为最终的裁判标准,保护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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