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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已一律取消评比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有何区别

在去年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表示,对于过去评名牌、评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2019年将一律取消。政府给企业背书,然后企业一旦出现问题,不负主体责任,政府来负责任。所以,现在已经要求取消所有的著名商标、知名品牌的评比。在政府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只有黑榜,只要违规了,处处受限。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作为“名商标”,三者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著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与实践,经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国际层面得到延伸和推广,我国也在加入巴黎公约后引入了该概念,并将条约中的规定纳入了国内法。

著名商标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一是政府“越位”影响政府公信力,二是政府选择性的支持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三是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

著名商标制度核心:提供特殊保护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选择和购买商品时,都习惯不看质量先看“牌子”。比如,很多消费者去外地游玩时,都会选择当地一些挂着“老字号”牌匾的饭馆就餐。

一方面,被评为著名商标后,企业可以在招投标等方面得到保护和奖励。比如,很多地方政府采购将是否为著名商标作为重要指标,著名商标可以加分,还有些地方直接规定,只有著名商标才可以参与招投标;在进驻超市大卖场等方面,也可以得到直接的现金奖励。

另一方面,地方认定评选出的著名商标也有明显泛滥的趋势,出现缺乏公信力、与消费者的感受和正常情理不符等现象。

201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据了解,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规1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2018年2月8日,全国人大将督促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函发往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长春市、吉林市,要求有关地方尽快落实回复法规修改情况,尚没有修改废止的,要明确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2018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著名商标不是政府评比出来的,而是消费者的认可,地方政府不应组织评比著名商标,工商总局也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对本地方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说明工商总局对各地评选著名商标的行为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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