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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40871号“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 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9540871号“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商标 (下称争议商标)由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 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 请,经异议,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44 类“园艺”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8月20 日。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下称央视 动画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 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大头儿子 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其中的人物角色名称相同, 易产生混淆误认,侵犯申请人“大头儿子”“小头 爸爸”“围裙妈妈”的高知名度角色名称权及人物 形象演绎作品著作权,并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 司在多个类别上抢注“小蝌蚪找妈妈”“丁豆娃 娃”“麦克熊猫”等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 意十分明显,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申请人提交了 2018京行终4479-4498号共20件行政判决书等证 据。被申请人未予答辩。 

二、案情解析

经审理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作为纯文字商 标,未侵犯申请人主张的人物形象演绎作品著作 权。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中 的认定,《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及动 画片已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已为相关公众 所熟悉,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经央视动画公司及 其关联公司的宣传使用已凝聚一定的商业价值。央 视动画公司对《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及 动画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 妈”的角色名称有权主张相关权益,该权益属于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在先权利” 的涵盖范畴。争议商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与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及动画片中的角 色名称相同,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 误认为争议商标的核定使用的服务来源于“大头儿 子”“小头爸爸”角色名称的利害关系人或与其具 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 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享有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 爸》文字作品和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 爸”的角色名称权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 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是,央视动画公 司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对“大头儿子”“小头爸爸” 享有的角色名称权,该主张能否成立。首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 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 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 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 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参 照该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生效的法院判决的认 定,《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及动画片已 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的“大头儿子”“小 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 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凝结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央 视动画公司对《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及 动画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 “围裙妈 妈”的角色名称有权主张相关权益,该权益属于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在先权利”的 涵盖范畴。其次,“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 裙妈妈”并非固定搭配词组具有一定独创性。再次,争议商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与《大头儿 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及动画片中的角色名称相 同,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 议商标的核定使用的服务来源于“大头儿子” “小 头爸爸”角色名称的利害关系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 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 争议商标,实为不正当地利用了《大头儿子和小头 爸爸》文字作品和动画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 了“大头儿子” “小头爸爸”角色名称利害关系人 基于该角色名称应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损 害了申请人所享有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 作品和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角色 名称权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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