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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问题

关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问题


情景案例:张某是某服装厂的老板,2020年5月10日,张某突然想到一个很好的商标名称,在跟朋友李某闲聊过程中了解到,商标需要注册才能享有专用权。于是经过李某介绍,张某找到一家商标代理机构,洽谈商标注册事宜。张某将名称告诉了该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人赵经理,经过商标检索,赵经理发现该名称在服装类别已经被山东某公司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3年9月5日。赵经理将此事告知了张某,张某心灰意冷,但是赵经理又说,经过网络检索发现,注册人山东某公司已经显示注销状态,建议张某对该障碍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请问:赵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问题。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全且申请文件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提交处理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失效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由于商标申请量巨大,且逐年递增,因此造成商标申请难度的增加,商标驳回率的增大,有些商标的驳回原因是存在相同或者高度近似商标,如果单纯通过驳回复审途径去争取商标权利,难度非常大,耗时耗力,且结果很多时候也不尽如人意。虽然可以通过购买引证商标而消除障碍,但是由于交易的不确定性,很多申请人会放弃对引证商标的购买行为。因此很多申请人会选择向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以扫除注册障碍,从而使商标最终获得注册。


3.商标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如果权利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那么就背离了商标注册的初衷,从而造成了商标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在目前商标资源极度紧缺的情况下,很多真正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无法获得商标权利。


本案中,赵经理的关注到障碍商标的注册人山东某公司已经显示注销状态,因此建议张某对该障碍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这是比较合理的,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风险防范与建议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消除商标注册申请障碍的手段,为了减少出现撤销不成功的情况,建议对被申请商标撤销之前,先对被申请商标和该商标的注册人进行调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的情况


由于商标局在受理撤销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提交处理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该注册人由于地址变更而收不到信件,商标局会视为对方未提交证据,直接影响商标撤销审查的最终结果。


一般来说,由于大多数自然人在申请商标时,会采用身份证上的地址,而并不是实际住址,所以很可能会出现收不到信件的情况,因此对于注册人为自然人的被申请商标提出的撤销,往往更容易撤销成功。当然,如果通过检索发现,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已经注销、被吊销或者解散,那么对方也基本不会在指定的期限内做出撤销答辩。另外,如果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因考虑答辩成本而未做答辩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答辩超期,也同样会影响商标撤销审查的最终结果。


2.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如果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处理了答辩材料及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依法对该证据材料进行检查核对。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证明该商标在该三年内的使用情况,商标局做出维持该商标接续有效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依法撤销该该注册商标。


所以在申请人提交撤销申请之前,可以在网络上对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做检索,比如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的经营范围是否在近几年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在各大电商平台能否检索到带有被申请商标的产品、在网上能否检索到与被申请商标对应的服务、被申请商标有无交易的记录或者待售的情况,这些检索结果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因为商标局对于使用证据的要求较高,如果不能按照商标局的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商标局很有可能作出撤销被申请商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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