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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恶意摹仿,加加集团成功无效“力口力口”商标

看到下面这个图,你脑海里会出现哪些文字?是“力口力口”还是“加加”,哈哈是不是有点迷糊了,这就是本期小编要给大家讲述的商标案例的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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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4日,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3302313号“力口力口”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气装置;冲水槽”等商品上。

后来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020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在先商号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加加集团第一次无效“力口力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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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3236518号“加加JAJIA及图”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酱油”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前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针对加加公司就第33302313号“力口力口”商标提出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浙江某电器公司服从该判决,并未提起上诉。

加加集团最终无效成功。



总结一下,加加无效成功的原因,1是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2是诉争商标涉及摹仿

 今天咱们主要来讨论下第二点。

一般来说文字商标的审查,是考虑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在本案中“力口力口”和“加加JAJIA及图”商标相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仅仅从常规比对方法出发,二者将难以认定近似。

 

这就会回了开头的问题,“力口力口”按序组合起来十分形似“加加”,若非规范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这样看“力口力口”确实难以排除恶意摹仿的行为。

 

大家觉得这两个商标看着像吗?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所以小编在此也给广大申请人提醒一下,申请人在给商标起名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商标法》有关规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哦。

来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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