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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广西科技创新条例7月1日起实施!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5月18日,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规定相应的奖补措施,推进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使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其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如下:

摘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发展、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核心技术专利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和标准,增强核心竞争力。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牵头或者参与各类标准的研究、制定。对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链布局需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联盟等,集聚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进行激励,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或者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共同实施转化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原则上科技服务机构股权占比和收益均不低于百分之五,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股权占比和收益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企业股权占比和收益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科技创新开放合作

第五十八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开展跨境跨区域创新合作,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科技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推动区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跨境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研究建立符合区域合作规律的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制度,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创新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打造集技术供需、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育等多种技术转移服务为一体的离岸创新合作新模式。

第八章

科技创新生态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在编制实施重大战略规划、制定重要科技创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任务部署等方面咨询其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库、咨询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

第九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七十六条

建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贷款、投贷联动、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创新创业风险投资等金融业务,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在科技企业聚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为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推进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建立财政性资金贴息制度保障企业以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十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第八十条

支持通过强制采购、预留份额、优先采购等措施,加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前款规定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不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指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预选、确定中标人。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设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科学技术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技创新活动的;

  (二)侵害科研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来源 | 广西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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