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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援助典型案例十】加盟经营须谨慎 商标风险审查须重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维权援助工作,更好服务广西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广西中心)公开发布了2022年度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计14个,其中“专业技术支撑行政执法 构建快保护严保护格局”等7个案例入选优秀示范案例,“发挥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作用 有效防范离职员工泄密”等7个案例入选典型推广案例。


以下是优秀示范案例:“加盟经营须谨慎 商标风险审查须重视”


1

基本案情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汇饮公司”)是涉案“益禾堂”“图片”等四个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并取得益禾烤奶杯贴作品登记证书。被告防城港市信尚奶茶店(以下简称“信尚奶茶店”)系经营者许某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其向被告广州和立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立堂公司”)支付加盟费后,获得“桔荣益禾堂”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信尚奶茶店在和立堂公司指导下擅自使用了“益禾堂”等商标,熠汇饮公司主张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信尚奶茶店系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相应开店资格,其完全根据和立堂公司指示进行店面装修及物料使用,且未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故意的情况,故信尚奶茶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案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和立堂公司承担。和立堂公司采取缩小“桔荣”,突出放大“益禾堂”的不规范方式使用该商标,并通过发展加盟商方式,授权、指导授权奶茶店使用其变造商标、标识装修店铺,经营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餐饮服务,明显具有“搭便车”和攀附原告“益禾堂”品牌及造成故意混淆的行为,故二审法院判决信尚奶茶店、和立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益禾堂”商标、杯型图案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及与原告奶茶店特有的相同(近似)的装饰装潢,和立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2

经验做法



Part.1

针对故意“搭便车”商标侵权行为,

从根源追究其法律责任更具有规制效果。

在本案中,对于加盟品牌方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判决加重了其需要承担的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相较于加盟经营者来说,加盟品牌方才是商标侵权的根源。因此,对于商标权人来说,打击加盟品牌方的侵权行为更能有效地维护其权益。

Part.2

总结出服务商标合法来源抗辩的内在逻辑,

对后续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

本案从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服务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进行了认定。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从民法典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出发,免除了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作为善意加盟者的赔偿责任。这既能够从源头上有效打击制止侵权行为,又可以有效引导相关加盟经营者在合作和经营中须重视商标风险审查,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合法使用商标。



3

典型意义



随着服务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许多颇具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服务品牌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搭便车”侵权行为亦不断增多,作为市场链末端经营者的被诉侵权人可能因通过第三方授权、加盟许可等方式过程中参与到侵权行为中而不自知。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正确适用对于从根本上打击侵权源头、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通过对“服务商标的合法来源抗辩”的深入研究,从体系解释角度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依据,并简要归纳如何认定“服务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审理思路,这对于厘清服务商标侵权诉讼中审慎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规则,准确把握合法来源抗辩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典型意义。


4

案例点评


关于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不必然需要其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商标侵权赔偿责任也适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其一,经营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即主观上属于善意;其二,经营者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即有合法来源;其三,经营者能说明商品提供者。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加盟经营者通过支付加盟许可费成为授权加盟店,并且在加盟品牌方指导情况下,可以认为加盟经营者已经取得加盟品牌的商标授权。结合本案事实,能够推定信尚奶茶店缺乏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信尚奶茶店虽然也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但不用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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