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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广东高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仿冒“有一定影响”电影作品名称《喜剧之王》构成不正当竞争、“核桃小鸭”与“B.DUCK”(小黄鸭)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9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发布一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多个类型。 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近年来,广东法院深入贯彻公平竞争政策,重点规制虚假宣传等各类不正当商业行为,持续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竞争。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5起不正当竞争案,涉及多个民生领域。 在珍妮曲奇公司诉深圳珍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广东高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珍妮曲奇公司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尚未在内地设店经营涉案商品,但珍妮曲奇饼干经由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广告等途径,已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深圳珍妮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并直接使用珍妮曲奇饼干所获美誉,其主观恶意明显。故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珍妮曲奇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56万元。 “该案充分考虑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经济发展背景下,网络经济特点和‘网红’商品知名情况,结合大湾区地缘关系产生的知名度辐射影响,及时制止攀附知名商业标识的不正当行为,为大湾区知名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提供范例。”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星辉公司诉正凯公司、李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星辉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喜剧之王》在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诉侵权的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与该电影属于类似商品,被诉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是电影《喜剧之王》的电视剧版或者续集,因此,正凯公司和李某某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条款对仅在香港地区上映的电影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结合电影作品传播特点归纳出认定‘有一定影响’的视听作品名称获得保护的具体参考因素,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广东高院上述负责人介绍。 促进文化繁荣创新 近年来,广东法院加强对文化艺术、软件开发、动漫游戏等领域著作权保护,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著作权案件,涉及美术作品非独创性部分的法律属性认定,以及在著作权案件中如何完善域外法律专家出庭协查机制等。 在陈某某诉腾讯音乐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提交的录音制品合法出版物署名的录音制作者及权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方为PROTEUS等。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上述署名为涉案录音制品的制作者。该案依法认定陈某某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腾讯音乐公司经营的网站在线播放被控侵权录音制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犯了陈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通过香港法律专家远程在线出庭方式提供香港法律查明协助,突破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困难,为完善香港地区专业人士参与内地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提供了借鉴,有助于探索建立内地与港澳区际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 在德盈公司诉硬核桃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森科公司于2005年创作“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随后授权德盈公司为该作品许可使用人。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案外人提供的相关形象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被诉侵权“核桃小鸭”美术作品。德盈公司认为“核桃小鸭”侵犯了其“B.DUCK”(小黄鸭)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高院生效判决认为,两部作品的创作者各自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因此,两部作品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核桃小鸭”不构成抄袭。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著作权人仅能就其独创的表达获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在先独创的表达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元素,著作权人无权垄断,否则将阻碍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该案合理界定了涉案作品“小黄鸭”的保护范围,严格贯彻落实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宗旨。 平等保护各类主体 近年来,广东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多措并举持续健全跨境合作保护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9876件、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4913件,年均分别增长25.75%和27.59%。 在强化政策指引方面,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广东高院围绕国家赋予广东的重大战略布局,持续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制定实施《关于服务和保障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服务“双区”和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建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从提高审判质效、完善跨区域布局、强化保障科技创新、应对权利滥用及加强协同保护五个方面制定十二条具体措施,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举措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在健全跨境合作保护机制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广东法院采取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措施。比如,广东高院与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联合开展调研,研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的具体举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港澳高校、法律服务机构共建粤港澳知识产权联盟,获评首届“人民法院涉港澳司法合作优秀成果”三等奖;深圳两级法院积极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探索港澳法律专家协助查明域外法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记者 姜旭)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