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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使用“宝马”等商标标识,盈利214.5元,被罚3.6万

前言:《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有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的作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可取,侵权一时爽,赔偿两行泪!


   2023年7月6日,接到举报:清河县旭荣滤清器厂生产、仓储及批发假冒丰田、通用、大众、福特、宝马、菲亚特等品牌各车型汽车滤清器。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清河县旭荣滤清器厂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带有“宝马”、“ACDelco”、“TOYOTA”、“福特”、“大众”、“菲亚特”商标标识的滤清器共计6658个,包装盒共计4412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标识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无法提供上述滤清器、包装盒的合法来源。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滤清器的加工销售业务,2022年年底,当事人在汽配市场路边的流动摆摊处购进了带有“宝马”、“ACDelco”、“TOYOTA”、“福特”、“大众”、“菲亚特”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共计9571个,一共花费了5100元。  

        

当事人购进了滤纸、胶水和滤清器盖,请工人把这些粘在一起再晾干后,自己再用激光打码机往滤清器盖上打上相应的码(商标),最后再装盒进行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7.3元,销售额共计214.5元。
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没有上述商标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未能提供上述滤清器、包装盒的合法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带“宝马”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582个,包装盒721个;带“ACDelco”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487个,包装盒903个;带“TOYOTA”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531个,包装盒952个;带“福特”商标标识的滤清器673个,包装盒813个;带“大众”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282个;带“菲亚特”商标标识的滤清器103个,包装盒1023个;激光打码机1台。                        
  2.对当事人在滤清器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罚款36000元。 



借助此案,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侵权行为是怎么认定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通过上述案件,小编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企业经营要对自己经营的产品必须比普通消费者保持更高的审慎和注意义务,不从不正规的渠道进货,不被小利所蒙骗,不出售无来源的产品,严把产品质量关,做到诚信经营,以避免轻则受到经济惩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良后果。同时也要注重自身企业商标品牌的注册保护以及合理应用,避免侵权纠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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