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征求《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关于《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专业指导,统一执法标准,准确认定商标违法事实,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附件 1.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应当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取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取报表、进销单据、账簿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一)应当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涉及经营现场、侵权商品标识、包装库存等照片的,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取人注明日期、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二)原物为数量众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抽样提取,但应当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商标的真实使用状态,并清点种类物数量后记录在案。 (一)应当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三)录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一)文档、图片、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电子文件及其属性信息; (二)网页、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社交软件、电子邮件、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四)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等用户身份信息; (五)交易记录、转账或者收款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 (六)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 (七)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一)原始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二)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 (三)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等事项。 (一)无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者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要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签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书面陈述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收取原件,并要求当事人明确注明时间、具体内容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调查时出具的书面陈述材料包括从事涉嫌商标违法行为的事实、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经营数额、权属证明等详细情况。 (二)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口头进行陈述的,办案人员可以用询问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询问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注明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询问笔录可包括当事人从事商标违法行为的事实、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经营数额、权属证明等详细情况。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错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和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确认。 (三)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 (一)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三)告知当事人举证要求、举证时限和逾期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四)告知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 (五)告知当事人或者证人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六)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七)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用于商标执法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四章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一)证据的来源或者出处; (二)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三)证据是否进行过修改或者技术处理;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本质的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的大小; (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大小; (三)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 (四)所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能较全面地印证案件的事实。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为行政机关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事实; (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收集的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的材料; (四)经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材料; (五)办案人员有改动,且未经当事人确认的笔录。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三)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前款规定的材料,与该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五)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一)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 (三)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五)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一)鉴定程序违法; (二)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第五章 附则 附件2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专业指导,统一执法标准,准确认定商标违法事实,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证据规定》必要性 (一)《证据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证据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定》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执法标准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 (二)《证据规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要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要求“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证据规定》进一步明晰商标行政执法中证据的种类和要求、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方面内容,明确商标行政执法规则要求,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是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和创新环境,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措。 (三)《证据规定》是加强商标执法专业指导的需要。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对证据的规定较为原则和上位,需要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商标行政执法中尚未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定,缺少对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统一的执法指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证据规定》作为商标行政执法标准的重要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填补了商标行政执法领域对证据规则的空缺,完善了商标行政执法的证据内容和要求,增强了商标行政执法的办案效力,确保行政执法案件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高效。《证据规定》的制定出台,是加强商标执法专业指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举措。 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研究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及学术机构开展商标行政执法证据的法理学分析和实证分析项目研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相关文件,参阅商标行政执法相关行政答复、典型案例及案卷,针对商标行政执法中证据方面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及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于2023年9月形成《证据规定》。 三、主要内容 《证据规定》共五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证据的概念等内容。第二章证据种类与要求。明确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域外证据等内容。第三章证据的收集。明确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收集证据的职权,证据收集的一般要求、抽样取证、异地取证、对特殊人群的取证要求、先行登记保存、当场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和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收集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要求、保证网络在线提取的完整性、采用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内容、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等内容。第四章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明确证据审查的一般要求、全面审查、真实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关联性审查、直接认定的证据、其他部门证据的采纳、一方认可的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同情形的证明效力、辨认意见的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情形、当事人的陈述前后矛盾的处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等内容。第五章附则。主要包括解释单位、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参考和引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7.《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8.《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9.《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0.《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1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1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