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77113472

19年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首页 >> 最新动态 >>知产资讯 >> 有必要对商标进行版权保护吗?
详细内容

有必要对商标进行版权保护吗?

商标版权保护有必要吗?


对于注册商标和登记版权,很多人都会有疑问,注册了商标

再登记版权有必要吗?

PART1

首先需要清楚商标和版权所保护的客体和实际的应用价值是什么?


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用来识别该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者。它代表了一种产品和服务,以及生产者的信誉和质量。

版权则是指对创作作品的权利。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PART2

案例一:


11.png

第59147152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3854号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季华普瑞(佛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季华普瑞(佛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5914715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0类“替他人定制3D打印”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第44237703号“X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处理;纺织品精加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X图形”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商品关联度较低,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4715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9月12日

PART3

案例二:


22.png


第57740048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0108号


异议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优品优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骅之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优品优家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5774004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运动鞋;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37392号“图形”商标,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5452063号“SPYDER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上衣;夹克(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供了“黑寡妇蜘蛛”图形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6-F-00280394)、版权转让协议及中文翻译、带有“黑寡妇蜘蛛”图形的商品图片、网络媒体的报道等光盘证据材料。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黑寡妇蜘蛛”作品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案证据表明,异议人“黑寡妇蜘蛛”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12月,作品登记日期为2016年6月,均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异议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该美术作品已作为商标在我国注册使用、推广宣传,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形态、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雷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

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4004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9月26日

来源:商标圈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3377113472
- 金牌商标顾问
- 知识产权服务
- 品牌策划咨询
请加客服微信
seo seo